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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章程

臺中高工校友總會章程

內政部109年11月台內團字第1090060057號函准予備查
114年3月8日 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中高工校友總會,為全國性之社會團體。(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發揮中工人之精神,團結互助倡導愛國情操,以文化、教育、藝術、
體育、公益等活動端正社會善良風俗,加強校友間聯繫,增進感情達到融洽互助。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一、聯繫校友、舉辦聯誼活動、促進情感。
二、舉辦文化、教育、藝術、體育、公益等活動促進校友交流,拓展視野。
三、建立網路平台,報導校友、母校動態近況,得以募款方式建立獎助學金發放
制度,獎勵本校品學兼優之學生。
四、協助校友及其子女就業與創業,提供就業資訊,並保障個人合法的權益福祉、
辦理校友及眷屬急難救助。
五、參與政府推動社會公益慈善服務、照顧弱勢,期使社會安和樂利。
六、成立中工青年企業潛力發展平台,爲服務中工青年之企業創新、引領産業
發展,聚集創新創業企業。
七、協助校友與母校之間建立產學訓銜接之管道,以親近培育產業所需基礎人才
並引導產業界資源協助母校提升教學品質與設備水準。
八、聯合各科科友會促進校友之間交流與合作,協助母校推動校務發展。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本總會及所屬各分會組織均得於其組織內設立
內部組織。各分會組織,均應加入總會為會員,其組織細則,由總會理事會訂定
之。
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
機構組織檢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
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資格為本校校友或教職員(含已退
休)、並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
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2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2,000元
(學生不收會費)。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可依校友科別、級別、班
別、就讀或服務大學,校友師生社團、校友企業群體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
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以行
使會員權利;入會費新台幣2,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2,500元。
三、贊助會員 : 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
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
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2年。
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27人(含常務理事7人、其中一人為理事長、2人為副理事長)、候補理
事3人。
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監事5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候補監事1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
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
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
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4年,
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
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
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
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
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
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核定,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
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邀請臺中高工各科科友會現任會長加入校友總會會員並擔任總會之
科友會代表理事,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科友會代表理事屬顧問性質可列席理監事聯席會,無針對議案投票權。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
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
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
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
以上之請求召開支。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
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採多數決同意
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
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
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
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
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
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用視訊會議。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變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
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請理監事聯席會
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
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
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
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先經理事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再報
主管機關)。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
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
如為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
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准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109年9月12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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